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地方保护主义和区域歧视性政策规定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开展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精神和《关于开展进一步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营造环境发〔2011〕5号)要求,整顿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推动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具有地方保护主义和区域歧视政策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的范围:
一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和批准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
(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规定。
(二)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操纵市场、设置市场准入障碍的规定。
(三)限制或者禁止非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入本地区的规定。
(四)其他带有地方保护或者行业垄断性质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二)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废止或者修改。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其他部门的规定存在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区域歧视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地方性法规由实施部门组织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填写《拟修改法规、规章、文件表》(附后),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清理,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按要求及时提出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规章及相关规章的清理意见。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由银川市人民政府组织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