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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地方保护主义和区域歧视性政策规定工作的通知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区党委、政府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清理。市、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清理;市、县(区)党委、政府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区)政府办公厅(室)牵头组织清理。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四)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协商,进行清理。

  (五)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负责清理。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清理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并填写《审核清理法规、规章、文件统计表》、《拟修改和拟废止法规、规章、文件目录》、《已修改和已废止文件目录》,连同清理总结报告逐级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

  四、清理工作要求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加强清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尽快安排布置本部门、本单位的清理工作,要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开展清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于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总结和报表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清理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附件:
  清理情况表

  (一)审核清理法规、规章、文件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共审核件数

保留件数

已修改件数

已废止件数

 

 

 

 

 

 

 

 

 

 

 

 

 

 

 

 

 

 

 

 

 

 

 

 

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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