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督察反馈。督察情况均应形成督察报告并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及主要领导。紧急督察情况,可采取面报、电话等形式报告。督察报告经党委、政府领导审示后,应及时反馈给被督察单位。对督察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以及领导指示精神,要进一步跟踪督察。
4、督察办结。督察事项办结后,应及时总结,编发简报、专报,按规范要求进行立卷归档,统一管理保存。
(二)督察方式
1、书面督察。通过下达督察通知(书)、督察整改(催办)通知书等形式,要求被督察单位加快办理、进行整改、提交书面报告。
2、调研督察。通过听取专题汇报、实地调查、暗访等形式,了解督察事项办理情况,就不落实、落实不力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跟踪督察。
3、询问督察。采取电话询问、谈话询问、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以及调阅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进行督察。
4、监督检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新闻媒体等开展监督检查。
5、会议协调。召开督察事项协调推进会、督察联席会等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6、情况通报。编发督察简报、专报,及时反映督察情况。
7、其他可依法采用的督察方式。
三、建立健全督察工作制度
(一)情况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定期向市督察办报告有关工作:每半年报告1次市“12345”政府服务呼叫中心交办事务办理情况;每月报告1次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及为民办实事推进落实情况。按照“谁交办向谁反馈”的原则,及时报告督察事项落实情况,注明办理时限的要按期报告办理结果,未注明时限的要在15天内报告办理结果,难以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
(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督察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督察联席会议制度,就重大事项开展联合督察,分析点评督察情况,会商、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统筹协调制度。建立健全督察部门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系对接机制,定期沟通交流情况,统筹协调督察事宜,保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指示得到全面准确快速落实。对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的阶段性重大专项督察工作,督察部门可在机关部门中抽调人员进行。
(四)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责任落实与追究制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因不落实或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不配合或干扰、阻碍、拒绝督察工作的,对批办件或整改建议久拖不办、敷衍塞责的,反馈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督察部门可会同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依纪依规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督察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失密泄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