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加大教育投入。要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拨付的教育费用显著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统筹职业教育发展资金,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完善学校债务化解机制和债务风险控制机制,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积极化解公办学校基本建设债务。(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地税局、市人社局)
75、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完善各级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根据办学条件基本标准、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和教师待遇的国家规定,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76、加强各级各类教育基金会建设。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出资办学。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落实个人教育捐赠支出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
77、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健全教育经费审计、监察制度,强化重大建设项目和经费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
78、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 15 年全覆盖的政府助学体系。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79、全面提升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逐步达到欧美中等发达国家的办学条件水平。开展幼儿园装备标准化建设,提升义务阶段学校装备标准,开展高中教育装备星级标准建设工程。(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80、将中小学布局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根据《
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确定的学校设置标准和《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修订版)》确定的用地标准,按照新班额的要求做好教育用地的预留规划。(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教育局)
81、严格保护现有学校规划用地,教育用地的替换、变更须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占用、改变教育建设用地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遵循先建后撤的原则,撤并学校的土地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代表政府进行调配和处理。布局调整后的公办学校闲置用地,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统筹,继续用于举办教育机构;确需进行置换的,必须在保证国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用地置换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教育。(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82、出台《南京市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发改、教育、规划、国土、建设、财政、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学校配建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保障教育规划顺利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
83、保障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土地出让经费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设施建设。建立教育配套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形成以财政拨款为主,财、税、费、产、社、基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建立政府部门、投资经营者、社会各界等多主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