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两年以上,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相关规定。
2、项目应当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产品生产手续齐全,为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且同一个项目未获得国家及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4、专业化发展项目中生产协作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2009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应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8年以来获得的自治区(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6、申报增加就业岗位建设项目的企业,建设项目新增加的就业人数应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5%。
7、企业以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申请贷款贴息项目;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申请无偿资助项目。贷款贴息项目或已与银行达成贷款协议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项目
1、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一年以上,且已纳入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体系。
2、2010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2010年贷款担保的代偿损失率低于2%。
4、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额,单笔贷款额800万元(含)以下,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业务。
(三)中小企业服务项目
1、创业服务及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由乌鲁木齐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一定创业服务基础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或创业园区内服务机构开展的创业服务予以补助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