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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节能降耗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二、奖惩措施
  (一)强化节能降耗工作“一票否决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节能降耗工作“一票否决制”,深化完善“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人大监督检查、政协建言献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推进的节能工作体系。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2009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要按照节能目标责任制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开展本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二)强化节能降耗工作行政问责制。没有完成2010年上半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到“十一五”末,要对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没有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取消由市里组织的各类先进集体评比资格。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追究相关责任,取消由市里组织的各类先进个人评比资格,取消年终市级考核奖金,两年内不予审批出国申请,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而没有完成任务的,由主要领导到市政府常务会议作检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责任。对没有完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并排名最后一位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层层问责制,切实把节能降耗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
  (三)强化节能降耗工作监督检查。年综合能耗超过100万吨标准煤的县(市、区)都要争取建立节能监察机构。积极组织开展节能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乱上高耗能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查处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等问题,情况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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