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的设立、管理、备案和各项优惠政策,均按国家和我省现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股东与合伙人资格
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外,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法经济组织,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所有股东或合伙人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资信良好;应当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不得接受其他投资者的委托持股。
第三章 设立与注册登记
第八条 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注册;外商投资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合伙制管理企业,由工商部门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征求意见后予以登记注册。
第九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发起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合伙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全体合伙人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全体合伙人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名称中行业特点应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为: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管理企业经营范围为:受托对非证券类股权投资管理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