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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
(浙水人〔2011〕25号)


厅属各单位:

  为做好厅系统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水人〔2009〕187号)等有关规定,请各单位对照有关条件,做好有关人员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定和审查上报工作。

  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各单位初定,初定结果由各单位发文公布,并报厅人事教育处备案。

  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水利厅初定,初定结果由水利厅发文公布,颁发由水利厅统一编号、鉴章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此作为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四、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时间为8月下旬,请各单位于8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厅人事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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