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市普查机构要按省抽查工作安排组织熟悉水利普查和样区水利情况的专业人员参加抽查工作,协调辖区内抽查样区配合做好抽查工作,督促被抽查县级普查机构按抽查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2、被抽查县(市、区)要组织本级普查人员和熟悉本地水利情况的专业人员及样区所在乡、镇普查人员等配合做好抽查工作,并向抽查工作组报告清查登记工作情况,回答相关问题;向工作组提供清查登记成果及抽查所需的有关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3);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附件1:对象清查数据质量省级现场抽查工作组及专业分工
附件2:对象清查数据质量省级现场抽查样区表
附件3:被抽查县级水利普查机构需提供资料清单
附件4:《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国水普办〔2011〕47号)(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对象清查数据质量省级现场抽查工作组及专业分工
第一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人员
| 抽查专业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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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虞开森 省水利普查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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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省农村水利总站1人
| 灌区、山塘工程、农村供水工程、泵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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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人事教育处1人
| 行业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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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钱塘江管理局1人
| 钱塘江堤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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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文局1人
| 治理保护河流(河段)、河湖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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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水电工程局1人
|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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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1人
| 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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