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级以上地震为Ⅰ级红色预警,6.5-6.9级地震为Ⅱ级橙色预警,6.0-6.4级地震为Ⅲ级黄色预警,5.0-5.9级为Ⅳ级蓝色预警。
省人民政府视震情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期或终止预警。
4.3 预警处置
地震预警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及预警区县级人民政府立即部署各项应急准备,进入应急戒备状态。
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预警级别、预警期,预警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的动态信息,准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和装备;启用紧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组织撤离和疏散危险区的人员,并对生命线工程和地震次生灾害源等采取紧急排查、防控、处置措施。开展防震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言、谣传。
发生相应预警级别的地震事件后,进入应急响应。或酌情终止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与处理
5.1.1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在震后30分钟内将省地震局给出的地震初步参数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5.1.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震感程度、破坏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地震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迅速收集地震灾情并及时上报。重大灾情和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5.1.3 震情灾情公告
市人民政府在地震发生后40分钟内,通过网络、新闻媒体、信息平台等渠道公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适时公告初步灾情和震情。
5.1.4 信息发布和报道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办法》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规定,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
5.2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5.2.1 先期处置
5.2.1.1 灾区人民政府先期处置措施
市人民政府及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主要措施包括:
(1)向社会公告震情信息;
(2)启动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行使职责,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和下属各组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3)对地震灾害的影响范围、灾害程度、灾害特点进行快速收集和评估,迅速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对灾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与上报;
(4)立即实施紧急疏散与救援,组织自救与互救;
(5)对易产生重大次生灾害的部位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
(6)紧急征用、调配本行政区域的应急资源。
5.2.1.2 部门先期处置措施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响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收集、汇总灾情,并按规定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快速调集人员、组织队伍,做好物资准备,并派出应急救援和抢险队伍,对本行业重点部位进行紧急排查,如遇特殊险情应立即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