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工商外字〔2011〕216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和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第三条 县级工商局及其工商所(以下简称属地监管部门)对所属管辖区内的企业、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四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属地监管,是指属地监管部门对本试行办法明确的监管事项的监督管理;其他事项的监督管理,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职责依法实施。
第五条 属地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属地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县级工商局在属地监管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要求,开展属地监管工作,明确所辖工商所属地监管的职权与责任;
(二)对工商所属地监管的业务予以指导,对工商所属地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