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集、分析所属管辖区内属地监管工作情况,并按规定及时统计汇总,上报上级机关;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确定的其他属地监管职责。
县级工商局属地监管的具体工作由其内设的企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基层工商所在属地监管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所属管辖区内属地监管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属地监管业务软件系统生成的监管事务信息,及时制作、送达各类监管文书,收集、录入各类监管信息,建立、完善监管数据库;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其他属地监管职责;
第八条 高新区、开发区、管理区、园区、农场等被委托执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企业、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由其所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明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上述单位有明确授权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严格按照《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条 在监督管理中,属地监管部门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企业、代表机构所属的登记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属地监管部门对所属管辖区内的企业、代表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企业、代表机构的经营或业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违法违章的企业、代表机构依法进行询问、取证及查阅有关资料;
(三)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章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按职责管辖的规定,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或者直接向企业、代表机构的登记机关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处罚建议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企业、代表机构的违法违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不得以工商所名义对企业、代表机构实施处罚。
行使上述职权,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三章 属地监管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 主要登记事项的监管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