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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名称:

  1、企业是否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代表机构是否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名称开展业务活动;

  2、是否存在:未依法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未依法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未依法登记为外商合伙企业或外商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而冒用外商合伙企业或外商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名义;未依法登记为常驻代表机构而冒用常驻代表机构名义等行为;

  3、企业、代表机构的印章、牌匾、信笺、法律文书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是否相同;

  4、是否存在擅自转让、出租企业、代表机构名称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代表机构名称的情况。

  (二)住所:企业实际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代表机构实际驻在场所是否与登记注册的一致。

  (三)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是否虚假出资,是否有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情况;

  2、股东实缴资本是否与登记的实收资本一致;

  3、公司是否虚报注册资本;

  4、股东是否抽逃出资。

  (四)经营或业务范围:

  1、企业是否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前置许可的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代表机构是否有从事超出核准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活动,或者超出驻在城市行政区域范围从事常驻业务活动;

  (五)营业、合伙或驻在期限:

  1、企业的营业或合伙期限届满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营业或合伙期限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代表机构登记证或驻在期限有效期届满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延期登记。

  第十三条 与办理证照相关行为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有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是否有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的违法行为;

  (二)是否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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