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否有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是否有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代表机构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是否有以各种形式收取费用的违法经营行为,或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账户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企业是否按期接受年度检验;
(七)代表机构是否按期提交年度报告;
(八)企业清算期间,是否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证照的日常监管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或者代表机构《登记证》是否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或者代表机构驻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二)企业或者代表机构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的行为;
(三)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依法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准予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吊销登记证决定后,代表机构原登记证和原首席代表证、代表证已自动失效,是否存在擅自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或业务活动的监管内容:
(一)企业是否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对取得《登记证》之日起3个月以内新设代表机构,现场核查其驻在场所等登记事项。
第十六条 根据属地监管业务软件系统的自动事务提醒,制作、发放监管文书进行监管外,还应重点加强下列企业或代表机构巡查监管:
(一)核发营业执照6个月内的新设立企业与核发登记证3个月内的新设立代表机构的核查;
(二)被警示或锁定的企业或代表机构,以及年检中要求实地检查的企业;
(三)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已届满仍未改正、属地监管业务软件系统已自动将其转为“锁定监管”的企业或代表机构;
(四)行政处罚结案或销案后,需要案后回查的企业或代表机构;
(五)有投诉、举报线索或上级机关交办线索的企业或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