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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工商局依法组织的专项检查所规定的企业或代表机构。

  第十七条 属地监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定期检查。对新设立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回访一次,对其登记事项的真实情况及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全面的了解并积极帮助解决。同时,通过走访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日常巡查。属地监管部门对所属管辖区内企业、代表机构营业执照(登记证)登记事项、许可证有效期、出资、停业等内容作为日常管理内容,确定合理检查周期,按周期对企业、代表机构进行巡查;

  (三) 专项检查。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工商局专项整治要求和统一部署,对相关的企业、代表机构进行有重点的专项检查;

  (四) 个案调查。属地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对涉嫌的违法违章行为,组织力量调查,及时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署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反馈。

  对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按上级机关要求的时限,回复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 案后回访。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代表机构立案查处或责令改正的,应当于决定或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进行回访,检查企业、代表机构是否修复行为后果,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属地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企业、代表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九条 属地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代表机构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企业、代表机构违法违章行为轻微的,适用指导原则,对企业及时进行教育或警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企业、代表机构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天,并将处理结果录入属地监管业务软件系统,纳入日常监管内容;

  (二) 在再次检查中发现企业、代表机构无视行政告诫,继续从事违法违章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应依法立案查处;

  (三)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无法找到企业、代表机构住所(经营场所、驻在场所)、经营人员的,应当做好监督检查记录;经两次以上检查仍找不到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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