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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 对企业、代表机构因迁址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指导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将有关情况录入属地监管业务软件系统,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五) 检查中发现企业的前置许可证已失效,应当指导企业及时办理前置许可证件;

  (六)检查中发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上级登记机关。

第四章 文书的制作、送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属地监管包括下列文书:

  (一) 提示类行政指导文书;

  (二) 责令限期改正类文书;

  (三) 表格类文书。

  上述三类文书必须通过属地监管业务软件系统生成制作。

  第二十一条 提示类行政指导文书和表格类文书可以以工商所的名义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类文书应通过属地监管业务软件系统由登记机关审核后委托工商所代行作出。

  属地监管文书应于属地监管业务软件系统事务提醒出现后的3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

  第二十二条 属地监管文书应于制作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由工商所负责送达;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送达期限的,应当在文书制作后5个工作日内由工商所负责送达。

  企业、代表机构拒绝签收或者无人签收的,送达人员应当填写送达回证,并在备注栏上做好记录,将相关情况录入属地监管业务软件系统。

  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按照有关送达的规定,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属地监管文书在送达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送达人负责将送达情况包括送达日期、签收人、送达人,或者邮寄日期等邮寄凭证的主要内容,或者在送达时实地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录入属地监管业务软件系统中的送达情况栏。

  第二十四条 属地监管部门应对属地监管文书及其送达凭据进行整理,归入经济户口书式档案,由工商所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3年。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办案文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

第五章 经济户口监管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经济户口监管信息是指属地监管部门在对企业、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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