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铁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铁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福建省铁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切实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压覆矿产资源合理补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确需压覆的,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矿产资源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按规定权限出具是否准予压覆矿产资源的意见。
第三条 经批准可以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其范围内未设立矿业权的,不再设立矿业权;已有矿业权的,在实际压覆之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地方政府、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部门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矿业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勘查、开采许可证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铁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经济补偿,是指因铁路建设、运营影响矿产资源勘查或矿山开采,给矿业权人造成损失的经济补偿。
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经济补偿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
第五条 影响范围。铁路两侧一重山可视范围或铁路两侧1000米以内,根据地形地貌由当地政府牵头与铁路建设、设计单位现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