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组织机构。按照“政府主导、业主配合”的原则,成立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协调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设区市铁办(征迁指挥部)负责人和合资铁路公司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各级铁办(征迁指挥部)、国土资源、合资铁路公司等单位人员组成。工作协调组负责评估协调工作,协助评估公司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
第七条 评估补偿工作流程。
(一)由设区市铁办(征迁指挥部)和合资铁路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对压覆矿产资源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铁路建设单位承担。
(二)评估公司出具初评结果,经领导小组研究后,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主导与矿业权人协商。
(三)与矿业权人协商后修正初评结果。
(四)达成共识并由铁路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后,由合资铁路公司支付补偿费用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八条 评估补偿内容。包括探矿权评估补偿和采矿权评估补偿两个方面。
(一)探矿权评估补偿内容以被影响的矿区范围内探矿权价款、实际投入的勘查投资及其他相关投入为依据补偿;整个矿区或核心区域被压覆的,应按照取得该矿权的全部投资为依据予以补偿。
(二)采矿权评估补偿由直接损失、出让合同已缴价款、企业动态损失以及职工失业补偿等四部分组成。
1.直接损失的补偿。所压覆矿产资源的勘察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设备搬迁等直接损失按有关政策补偿。矿山开采、加工开发等专用设备按市场评估价减去设备出让价给予补偿,通用设备按搬迁所产生费用给予补偿。
2.已缴价款补偿。已缴的被压覆资源剩余储量价款按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补偿。
3.企业损失补偿。按照该企业前三年平均净利润的2.5倍计算。无法确认前三年平均利润的,可依据核发年开采规模,参照国有同类企业有关数据进行核算。
4.职工失业补偿。因铁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导致企业关停、职工失业的,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补偿人数应在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设计人数之内,工作年限不大于其矿区已投入使用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