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晋级、管理力度,扩大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管理制度和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认证制度。高危险性项目的体育健身指导员必须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区域人口万分之十的比例培训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参加二级及以上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广泛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五进”(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活动,宣讲科学健身知识,赠送运动健身书籍,教授运动健身方法,普及运动健身科学知识。
四、保障措施
(二十二)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职责,建立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合作机制。建设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是维护公民体育健身权益、增强人民体质和健康水平的根本措施,是发展公共体育事业的集中表现,是向人民群众提供基本体育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主体,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政府工作报告,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指标体系,纳入改善民生的目标任务。加强薄弱环节,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在政策、资金、土地、机构、人员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明确部门责任,落实任务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担负起向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职责,共同构建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三)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将全民健身活动、基础设施建设等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保证每年体育彩票公益金60%以上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机制,对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公共体育场地器材购置、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国民体质监测、群众体育活动经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的日常工作、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等予以保障。有针对性地安排发展全民健身的工程项目,并纳入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各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