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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西安市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宣传单位和新闻媒体,通过大众化的信息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群众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精神卫生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的参保参合费用和以上对象中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
  5.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6.残联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的筛查、统计、就诊、服药、住院、患者监护人培训等工作,在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康复站、工疗站(社区精神康复日间照料站)、庇护工场等,积极开展精神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通过实施康复项目对贫困精神疾病患者予以救助。
  7.公安部门负责对具有肇事肇祸行为和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排查、强制治疗和保护性治疗。
  8.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精神卫生工作经费,保障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持续发展。
  9.教育部门要依靠学校的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10.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以及本市管理的劳教人员精神疾病的预防工作。
  1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精神疾病治疗药品生产流通的监管。
  12.工会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缓解职工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切实维护患有精神疾病职工的合法权益。
  13.共青团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为青少年心理健康提供有效服务,帮助青少年养成健康的生活品质,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14.妇联组织开展面向妇女的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提供相关的咨询和维权服务。
  15.老龄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中老年人群及其家庭成员和看护者中开展老年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工作,宣传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期精神疾病和常见心理问题的有关知识。
  (四)技术保障。
  成立西安市精神卫生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工作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拟定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精神卫生个案管理小组,负责精神疾病患者社区(乡镇)基础管理或个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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