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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燃气行业专项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3.制定详细的紧急事故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职工演练,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液化气储罐站和供应点
  1.实行储罐站和供应点一体化经营模式。各液化气储罐站必须建立自有供应点销售液化气并负责对供应点的管理。供应点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租赁或承包。
  2.液化气储罐站、供应点要建立完整的运行记录并如实填写。建立起用户配送系统,公布配送电话。2011年12月31日前未建立配送系统的,将予以关停、取缔。要参加事故意外伤害保险。
  3.城六区供应点现阶段总数控制在300个以内,以外区域要严格控制供应点数量。下一步,在满足群众使用的前提下,要进一步优化供应点设置,压缩供应点数量,鼓励各液化气供应点做大做强,确保管理到位,供应安全、充足。
  4.储罐站负责运输钢瓶的机动车辆要在办理《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营。运输能力不足的,须委托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负责运输。
  5.储罐站要对自有产权钢瓶及时办理钢瓶使用登记;严格执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八不充装”规定,做好充装前、后钢瓶检查工作;严禁给超过使用年限、超过检验有效期和有安全隐患的钢瓶充气;充装合格后的钢瓶,要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要严格执行站内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到期申报检验制度,严格钢瓶到期送检制度;要在站内储备适量新出厂的钢瓶随时替换用户的报废钢瓶;须将报废钢瓶送交钢瓶检验站统一做破坏性处理。
  6.储罐站、供应点、营运车辆的工作人员都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7.供应点设置应严格按照《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供应点要将回收的报废钢瓶统一送至储罐站,不得将报废钢瓶翻新使用和转移至外地使用;要建立钢瓶安全管理制度和瓶装液化气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8.储罐站、供应点须通过多种方式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常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钢瓶,及时更换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钢瓶、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等。
  (四)钢瓶检验单位
  要对送检的钢瓶及时检验并确保检验质量。严格执行钢瓶报废规定,严禁将报废钢瓶翻新或倒卖。
  三、工作步骤
  本次燃气行业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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