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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根据人口规模和适龄儿童数量,通过新建、改建和扩建,在每个县建设1-2所公办标准化示范幼儿园;在农牧区每个乡镇至少建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在不具备独立或联合办园的农牧区行政村利用村小附设幼儿园;因地制宜,在幼儿少、居住分散的村(牧委会),举办巡回走教点,形成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网络,满足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三)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收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独自举办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形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

  (四)规划建设城镇小区建设,要将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进行统筹安排,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城镇小区建设未安排幼儿园建设的规划,审批部门不予批准;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住宅小区建设时,要配套建设幼儿园,对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的城镇住宅小区,开发商应上缴幼儿园建设费,由当地政府根据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新建或改扩建。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一)各地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加大财政投入,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其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有合理比例并切实予以保障;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优先安排用于支持新建公办幼儿园,做到“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建立学前教育省、州(地、市)、县按比例合理分担办学经费的机制;州(地、市)、县政府要承担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统筹考虑幼儿园日常运行、教职工工资、设施条件改善等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经费,动员和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支持本地学前教育发展;省、州(地、市)、县建立资助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孤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制度。

  (二)建立发展学前教育的激励机制。省、州(地、市)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公办幼儿园进行全面评估。经评估达到一定办园规模,积极主动改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公办幼儿园,根据隶属关系和评估层级,分别由省、州(地、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级幼儿园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幼儿园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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