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以及其他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而销售的食品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仿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并由第一署名人办理领取奖励手续;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