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分县(市、区)规划为单元,编制市(州)规划,汇编为全省小水电开发利用规划。各市(州)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加强对分县(市、区)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有关单位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工作有关要求,确保分县(市、区)规划报告质量。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对小水电资源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和专题研究,加快建立全省小水电资源信息系统和定期评价制度,根据需要周期性修编完善小水电开发利用规划,为小水电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三)科学划分小水电功能区划。小水电主要解决当地尤其是无电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用电,优先满足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用电需求,其发电量原则上由当地电网经营企业收购并在当地销售。在国家电网覆盖区域,严格控制小水电开发;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小水电不安排接入国家电网。在国家电网尚未覆盖的孤立地方电网,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敏感性分析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小水电资源可开发量、河流自然条件以及水土保持、土地利用、旅游发展、能源结构等因素,划分三类功能区域,分类指导小水电开发。一是禁止开发区域。在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禁止开发小水电。二是限制开发区域。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经过严格评估审查并协调好相关关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发小水电;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发小水电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三是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区域,可以开发小水电,但必须严格遵守规划和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四)加强与环保措施的协调。小水电开发规划及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有关规定。小水电开发应慎用引水式开发方式;确需采取引水式开发方式的,必须从严审批。同时要采取工程措施确保下泄流量不得低于根据《河道生态用水量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确定的河道生态用水最小流量,以有效保护所在河流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负责下泄河道生态用水量等环保措施的监管,并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二、规范小水电前期工作和项目审批管理
(一)小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小水电项目执行《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为保持分级管理政策的连续性,我省小水电继续实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川办发〔2005〕17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涉及综合利用要求、需要省上协调外部条件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核准;对不涉及综合利用要求、不需要省上协调外部条件的,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准。同时通过加强小水电前期工作和项目核准程序管理,采取以下措施规范分级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