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已经审批或核准的小水电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技术方案。若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应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定报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三、加强小水电建设期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
(一)进一步加强小水电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小水电建设应当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项目法人应在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向项目核准(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由核准(审批)部门指定具有质量监督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监督。
进入小水电开发市场的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商等各类主体,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其资质相符的业务。项目核准(审批)部门要加强小水电开发市场主体的管理工作,规范小水电开发市场主体行为,对擅自更改批复设计方案、违规违法施工、非法转包分包工程、降低质量标准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切实加强小水电建设期安全监管。小水电建设要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和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小水电项目建设期安全监管;小水电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小水电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发现违反规定擅自开工,或“边建边报”、“未报先建”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或拆除。
加强在建小水电站防洪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建小水电项目的防洪工作要服从项目所在地区防汛指挥部门的安排和指挥调度,项目法人对项目各项具体防汛工作负总责。各在建小水电项目法人应组织协调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在每年汛前编制完成项目本年度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报相应防汛指挥部门审查批准。项目法人及工程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内容,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