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小水电验收管理
(一)小水电开发建设必须按规定及时组织完成各类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阶段施工或投入使用。
(二)小水电验收参照国家能源局《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1〕263号)规定,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法人和相关部门开展验收工作,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电网经营企业共同组织。水土保持、环保、林业、安全、消防、防洪、移民、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三)省电力公司在组织对经批准接入省电力公司统调电网的小水电的机组启动验收时,要对照国家和省水电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本意见要求,审核小水电工程前期工作、建设管理的各项手续。手续齐备的,按正常程序准予投入商业运行;手续不齐备的,报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督促项目法人完善有关手续,待手续完善并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同意后,准予投入商业运行。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电力公司制订实施。
五、加强已建成小水电站的管理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和电站运营单位要建立小水电安全管理和定期鉴定评估制度,定期对已建小水电工程进行安全评估,消除安全隐患。未进行安全验收或安全评估的小水电工程,必须限期整改到位;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责令其停工或停止、限制运行。
(二)加强防洪安全管理。小水电在汛期应服从当地及上级防汛抗旱部门的指挥调度,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各项防汛责任,加强汛情、工情、险情监测和上报,做好抢险物资、队伍准备。防汛期间,防汛指挥部门有权对出现险情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小水电站采取应急措施。
已建成投产的小水电站要按要求制订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调度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严格执行,保证工程和上下游地区防洪安全。
(三)加强小水电大坝安全监管。落实《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小水电工程大坝安全管理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