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旅游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协调配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旅〔2011〕316号)
编者按: 局机关各处室,省旅游质监所:
现将《关于加强旅游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协调配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旅游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协调配合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旅游行政管理工作水平,切实解决广大游客和旅游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根据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协调配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1]132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旅游局“三定”方案(闽政办[2010]32号)和《福建省旅游局行政职权目录》(闽旅[2010]370号),现就加强旅游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协调配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立旅游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协调配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机制
(一)建立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行管处和质监所负责依法查处“零负团费”、“挂靠承包”和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驻局监察室依法加强对旅游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共同推动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和市场秩序规范。
(二)建立联合查办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工作机制
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由行管处、质监所和驻局监察室联合查办、转办并督办。常规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由行管处和质监所依据法律法规直接查办或转办。
(三)建立联合通报发布信息工作机制
行管处、质监所与驻局监察室建立会商机制,共同研究、适时通报工作情况,对查处的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二、协调配合工作措施
(一)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台账、诚信档案及黑名单制度
行管处和质监所对上级有关部门转办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台账制度,实行一案一账,组织、开展、督促、指导查办案件;建立旅游企业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将严重违法违规企业、人员记入黑名单;建立旅游诚信情况定期披露制度,定期公布旅游企业诚信经营、重大案件督办以及旅游企业黑名单等,对游客意见大、社会反应强烈的重大案件及时在全行业通报和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