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管处定期向各设区市政府和旅游局通报全省游客满意度调查结果,并及时对满意度较低、问题较多设区市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全省游客满意度调查结果及时抄送驻局监察室。
驻局监察室适时督察有关工作情况和效果。
(九)深入贯彻实施《
旅行社条例》等法规标准
行管处和质监所等职能处、所依据《
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时认真受理旅行社设立许可、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设立备案、旅游企事业单位星级(A级、等级)评定,实现许可、备案、评定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正常化;贯彻落实、执行《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的通知》、《
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
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关于旅行社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
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的通知》、《
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
关于促进旅游饭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年终总结抄送驻局监察室。
驻局监察室适时督察有关工作情况和效果。
(十)下达行政督察通知书,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