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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旅游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协调配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行管处定期向各设区市政府和旅游局通报全省游客满意度调查结果,并及时对满意度较低、问题较多设区市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全省游客满意度调查结果及时抄送驻局监察室。
  驻局监察室适时督察有关工作情况和效果。
  (九)深入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等法规标准
  行管处和质监所等职能处、所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时认真受理旅行社设立许可、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设立备案、旅游企事业单位星级(A级、等级)评定,实现许可、备案、评定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正常化;贯彻落实、执行《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的通知》、《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关于旅行社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的通知》、《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关于促进旅游饭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年终总结抄送驻局监察室。
  驻局监察室适时督察有关工作情况和效果。
  (十)下达行政督察通知书,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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