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内重点园区协作工程。建设省内园区间的交流合作平台,加强对产业园区的协调服务,促进产业园区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有针对性地组织产业园区进行互访或赴外省考察,相互交流学习园区建设管理和招商弓I资等方面的经验。利用国内大型展会、区域合作活动和湘商大会等平台,进一步增强各类产业园区与商会间的联系沟通,促进商会与产业园区的战略合作。突出抓好湖南异地商会专业(行业)分会与专业特色园区共建,“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建设十大专业示范园区。
(七)湘台协作工程。倚重湖南与台湾地区厚重的人脉资源,密切两岸沟通往来,扩大资金、技术及管理合作。依托湘台合作论坛及各种经贸洽谈平台,重点发展长沙望城台商投资区、湘潭台湾工业园、衡阳台湾工业园、岳阳台湾农民创业园和益阳台湾工业区,致力改善基础设施,加强产业配套服务。大力开放工业制造、资源深加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努力促进我省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新能源、信息和节能环保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台湾绿色能源、生物科技、观光旅游、健康照护、精致农业及文化创意六大新兴重点产业的对接。积极引导台湾现代服务业来湘发展,推动我省大企业到台湾投资、上市,壮大台湾“大陆概念股”板块。支持和鼓励台湾湖南商会和湖南台商协会交流互动。
(八)劳务合作工程。坚持“政府引导、平台推动、中介参与、企业行为”的合作发展方针,积极谋划和建立与沿海发达地区长期的劳务输出关系。及时掌握外地的劳务需求信息,根据本地劳动力资源数据库信息,有针对性地组织劳务输出。合作进行劳动力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劳动维权合作。配合劳务管理部门建立全省范围内的农村劳动力资源及流动监测网络。各级劳务管理部门全面了解所辖区域劳动力资源和劳务输出情况,对劳动力资源的分布、年龄结构、技能状况、求职意向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建立数据库,对已经转移就业的劳动力的流向、职业、工资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五、“十二五”经济技术协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经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部署国内合作交流的发展规划、具体政策、重大举措和重大事项。经协主管部门要综合省直部门年度推进经济协作的工作情况,向省政府提交经济协作年度报告。加强对驻外办事机构推进区域合作的协调,充分发挥其在区域合作信息交流、重大经贸活动联络、服务驻地湖南企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在经济技术协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方面给予保障,为经协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和完善区域合作、内联引资和市场开拓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研究出台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区域合作、促进经济协作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府开放型经济政策的支持保障作用,鼓励湖南异地商会和湘商宣传湖南、服务湖南、投资湖南,引导湖南产品走出去,进一步提高湖南产品在国内市场的份额。
(三)完善工作网络。巩固全国经协招商网络,完善湖南异地商会网络。加强经协部门与发改、商务、经信、国土资源、统计、工商等业务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络,建立良好的会商协调机制。强化对市州、县市区经协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和考核工作,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经协机构要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互动机制。
(四)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深入开展机构效能建设,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建设服务型和效率型机构。建立领导联系服务制度,加强与投资企业的联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重大合作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及时处理内资企业投诉,兑现服务承诺,营造“亲商、爱商、扶商、强商”社会氛围。
(五)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全省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精细化管理,完善内联引资、战略合作、市场开拓、湘商发展、优势产业、对口支援六大指标体系,对各项数据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及时有效掌握工作进度,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完善省政府对市州政府内引外联目标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和评估签约项目“四率”(资金到位率、履约率、开工率、投产率)、合作项目贡献度、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省经协办对市州经协基础工作进行年度考评,通报考核结果,表彰先进单位。市州政府及其经协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政府及其经协主管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进行年度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