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内容包括:
(一)企业质量信用建设理念及自律意识;
(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与能力;
(三)企业产品质量状况;
(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五)企业的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能力建设。
第七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估和授信工作每二年组织一次,综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执法监督和专家检查采集的信息作为信用评估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八条 根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估工作的需要,在省药品、医疗器械企业质量信用体系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行业协会会同相关部门成立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管理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及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 评委会负责组建质量信用等级评估专家库,包括GSP和GMP认证员、行业代表、信用评估代表、政府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及社会公众代表等人员组成,并从专家库中按比例抽取代表组成评估组。
第十条 省局聘请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及省内主流媒体等代表加强对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评估组按照企业申请,征信,评信的顺序开展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初评企业信用等级,负责撰写评估报告,评委会最终审定。初评(含A级、B级、C级、D级)由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完成。对AAA级、AA级评估及D级确认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评委会申报,由评委会完成。评委会受理市州局报送的评估资料后,组织评估组评估,撰写评估报告,评委会审查、公示一个月后确定评估结果。
第四章 评估条件
第十二条 质量信用AAA级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满3年,遵守和执行药械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且前三年内无产品质量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