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遵守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条件符合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产品注册和认证等方面要求;
(三)产品连续三年监督检查无企业自身责任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记录;
(四)连续三年无质量违法、违规处罚记录,无不良社会影响记录;
(五)无产品虚假广告或夸大产品功能疗效宣传行为记录;
(六)认证或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符合《评估细则》的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声誉。
第十三条 质量信用AA级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满3年,遵守和执行药械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且前二年内无产品质量信用风险;
(二)遵守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条件符合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产品注册和认证等方面要求;
(三)连续二年产品监督检查无企业责任而判定为不合格的记录;
(四)连续二年无产品质量违法、违规处罚记录,无不良社会影响记录;
(五)无产品虚假广告或夸大产品功能疗效宣传行为记录;
(六)认证或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符合《评估细则》的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声誉。
第十四条 质量信用A级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满2年,当年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无不良社会影响记录;
(二)遵守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条件符合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产品注册和认证等方面要求;
(三)当年产品监督检查无企业责任而判定为不合格的记录;
(四)当年无因主观故意造成的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被处罚记录(指经营企业);
(五)无产品虚假广告或夸大产品功能疗效宣传行为记录;
(六)认证或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符合《评估细则》的要求;
(七)无违背产品质量承诺的行为记录。
(八)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具有一定的产品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能力。
第十五条 质量信用B级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满2年,且二年内产品质量信用风险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