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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11〕10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委统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委统筹委)

  为提高全市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按照业主自治、市场运作、政府指导的管理机制和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指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是农民集中居住区内为维护全体业主正常居住生活所实施的物业服务活动。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依法建成的各种农民集中居住区业主(含纳入该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周边零散住户业主)入住后的物业服务活动。
  二、基本原则
  (一)民主管理原则。全体业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规约以及道德行为规范,参与农民集中居住区民主管理。农民集中居住区范围内的管理和服务等事项由业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组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的管理机构,开展自我教育、自主管理,规范业主行为,组织公共服务,有效维护农民集中居住区内部公共安全、秩序和环境卫生等。
  (二)自我服务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业主是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物业服务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享受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物业服务同时履行相应义务。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由全体业主自主议定、自主出资。
  (三)共建共享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内依法属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全体业主自行出资配建的设施设备等,归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和维护;所产生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弥补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费用不足和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并由全体业主共享;运行及维护的责任和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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