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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五、做好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的资金筹集和监管

  (一)资金筹集。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的资金来源:本农民集中居住区业主按规定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物业资产租赁经营产生的收益;政策性补贴、奖励;其他组织(个人)资助和捐赠资金等。

  业主交纳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费用方式可按户、按各户建筑面积或居住人口计取,由全体业主民主决定。

  (二)资金使用。农民集中居住区筹集的物业服务管理资金为全体业主共有,用于本农民集中居住区日常运行、管理和物业服务开支。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站、中心工作经费,日常服务管理劳务支出或者聘用物业服务机构支出,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以及维护费用。

  (三)资金监管。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的经费收支情况应接受全体业主监督检查,由业主委员会定期公布,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收入和开支存在重大增减或其他调整变化的,应随时公布。

  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制定物业服务管理资金补助监管办法,对已建成入住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用于服务管理的各类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式进行清理,逐步规范使用和监管。农民集中居住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级组织,负责协调和指导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管理经费的筹集和监管。

  六、建立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农民集中居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项目实施主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和缴存,标准如下:

  (一)多层(含三层及以下)住房为主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存。

  (二)高层(配电梯)住房为主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

  个人缴存的具体标准由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确定。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纳入专户统筹监管,其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七、提升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水平

  (一)不断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配套设施水平。由各区(市)县负责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标准,进一步完善已建成入住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由建设实施主体负责按照标准配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全部同步建设到位,确保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建配套功能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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