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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13、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州、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暂设至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14、州、县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在省内、州内享有盛誉、业内公认、贡献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
  1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州属事业单位为2:5:3,县(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 5:3:6 .5。具体控制标准按照《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表2)执行。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7、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2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2、县(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经县主管部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州人事局核准;州直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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