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2011年修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林地皆伐林木,不按批准的采伐方案、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开发二十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开垦面积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不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造成水土流失的,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一元至三元处以罚款;

  (二)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已建和在建项目不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责令其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随意倾倒砂、石、土、尾矿、废渣等废弃物,或者不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倾倒量每立方米三元至六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妨碍和阻挠水土保持执法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水土保持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进行收费和罚款的;

  (二)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不力,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

  (四)贪污、挪用水土保持资金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