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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2011年修正)

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
(2002年5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5月26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27日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的《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人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教育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条 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自治县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第五条 自治县实行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在招生、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第二章 教育管理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大力发展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置专业,举办各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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