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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确定绩效评价指标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主要类型包括:
  (一)产出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产出指标可细化为:数量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质量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时效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
  (二)效果指标。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联,反映财政支出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
  (三)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对财政支出效果的满意程度。
  (四)成本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所需要的成本,分为单位成本和总成本。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据从以下方面获取:
  (一)政府统计数据;
  (二)部门工作记录;
  (三)服务对象的跟踪调查;
  (四)直接勘察;
  (五)测验数据;
  (六)其他方面。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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