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确定绩效评价指标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主要类型包括:
(一)产出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产出指标可细化为:数量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质量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时效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
(二)效果指标。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联,反映财政支出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
(三)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对财政支出效果的满意程度。
(四)成本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所需要的成本,分为单位成本和总成本。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据从以下方面获取:
(一)政府统计数据;
(二)部门工作记录;
(三)服务对象的跟踪调查;
(四)直接勘察;
(五)测验数据;
(六)其他方面。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