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地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和个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可以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四条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为其代开发票;
(二)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为其代开发票;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当地地税机关可为其代开发票;
(四)提供免税劳务收取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五条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发生的劳务服务项目、金额等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的,还应提供不动产销售、建筑安装劳务合同,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手房销售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还应提供产权所有证明和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还应提供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本条所称的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内容必须载明所发生的劳务服务项目、金额、地点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或签字确认)。
对个人申请代开发票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