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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对申请代开金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应当由地税机关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属实的,再予以代开。相关的审核标准、程序、时间和权限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进行公示。

  第七条 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应当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但有下列情形的,使用行业代开发票:

  (一)  销售不动产应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应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三)建筑业应使用《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第八条 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应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征管业务系统开具,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县(区)地税局刻制。

  第九条 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地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基金、费)。并在代开的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代开发票的发票号码。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个人经营收入额达不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纳税起征点的,应当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累计征税。

  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在发票票面的“备注”栏内注明“免税”字样。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制定和明确代开发票岗位职责,建立健全代开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缴销等管理制度,加强对代开发票资料、征税信息的复核、监控和定期检查。对代开发票次数较多和累计开票金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作为重点进行管理。

  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纳税服务工作,公开代开发票流程,方便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对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应及时按规定予以开具,不得推诿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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