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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通告


  (一)对无证驾驶摩托车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处三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以依据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规定,拖移车辆。

  (二)对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三百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记6分;2010年4月1日公安部第111号部令正式实施后记12分。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饮酒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可以依据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拖移车辆。

  (三)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四)对驾拼装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处以五百元罚款,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29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规定收缴、强制报废该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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