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无证驾驶摩托车的,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
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处三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以依据第
一百零四条第一项规定,拖移车辆。
(二)对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
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三百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记6分;2010年4月1日公安部第111号部令正式实施后记12分。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
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饮酒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可以依据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拖移车辆。
(三)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
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四)对驾拼装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
七十五条,处以五百元罚款,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
29条第四项、第
三十六条规定收缴、强制报废该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