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第十六批)的通知
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经发委、高新技术开发区区(新市区)产业发展局、各区(县)经发委:
为进一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近期自治区经信委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乌鲁木齐海关等部门继续开展2011年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好本辖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工作。
二、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评价材料。申请报告提纲、评价材料及申请认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详见附件。相关文件可在新疆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xj.gov.cn)下载。
三、各区(县)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报告和评价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一式三份,于7月23日前上报到乌鲁木齐经委技术进步处。
四、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区(新市区)可推荐上报3家,其余各区(县)可各推荐上报1家。
附件:1.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3.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区内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有完善的企业经营机制,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区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
(五)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