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建[2011]16号)
各市属高校,各直属直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单位使用政府投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11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通过,自2012年1月20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使用政府投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重大教育行政事项管理办法》(京教策〔2010〕5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本级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建〔2011〕11号),结合市属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归口市教委管理的市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在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为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的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
二 基本建设工作实施原则
第四条 统筹兼顾原则。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科学论证和决策建设项目规模及标准,优化资源配置,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预留未来发展空间。
第五条 以人为本原则。校园规划、校舍建筑及其构成的环境应当以服务育人为中心,体现人文关怀,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提升教育功能,优化校园布局,建设和谐校园。
第六条 节能环保原则。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因地因校制宜,推进节能、节水、节耗材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注重各种资源的保护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