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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安全优质原则。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及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廉洁公开原则。建立健全廉洁公开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公开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 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九条 市教委作为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主要包括:指导和审定学校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指导学校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审核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指导学校加强在建工程管理,协调解决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学校作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行管理、债务偿还等。学校应当建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基本建设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重大事项提出决策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基建、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组成,并明确相应工作职责。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可建立监察小组、审计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察和全过程审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负责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基建部门作为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建设项目设计并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设计管理、安全管理、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组织、保修阶段管理、有关各方关系协调等工作,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并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基本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日常核算,及时报送基建财务报表等;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审计的组织和实施;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过程中各主要环节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基建任务和基建管理人员情况,可聘请专业咨询机构介入项目的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可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建设项目管理。学校应当与专业咨询机构和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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