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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单位内部基建工作岗位人员配备,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可设置或聘任土建、电气、设备、造价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基建队伍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继续教育,对工作先进、取得优良业绩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基建工作的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工作小组、监察小组、审计小组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或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负首要责任。

四 校园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根据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分规划及国家规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积标准,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优美、适度超前”的原则,对校园(校区)进行的总体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 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需求确定新征地规模,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新征用地项目应当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拟选地块的实际情况编制征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征地、拆迁、土地划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国土资源及规划管理部门征地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执行是学校进行校园建设的总纲,校园总体规划应当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确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学校所有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十九条 校园总体规划应当遵循和彰显学校的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及办学层次,营造宁静高雅、健康向上、和谐优美的校园环境,建设体现学校自身特色的人文校园、科技校园、绿色校园,通过建筑、景观、绿化、基础设施的一体化设计,为满足学校长远要求提供高品质的发展空间和建筑基础。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主管校长牵头的由规划专家、管理人员、师生员工等共同组成的校园规划委员会,负责校园总体规划的方案征集、决策和实施监督。

五 建设工程的提出与决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教育设施资源现状、国家相关标准和实际使用功能需求,科学提出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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