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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前期策划应当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模、能源和基础设施需求分析、组织管理、经济、技术等各方面内容的论证,重大项目应当包括建设期、运行期管理方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决策应当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初定并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咨询评估,将项目建设方案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谈论决定后报市教委。

六 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批。学校应当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教委论证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在立项批复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基础上,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要求,通过征集和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优秀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学校应当编制详细的设计任务书,一般应当包括项目选址、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建设周期等内容。学校可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采取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和师生员工征求意见等方式进一步优化方案。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学校要监督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优化初步设计方案,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确需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应当报市教委研究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七条 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学校应当依据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在取得环境、交通、土地、园林、人防等部门征询意见批复后,申报项目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建设项目在取得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和规划许可证、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等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 建设工程的招标和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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