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学校在组织招标活动时,应当设立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对参加投标的相关单位,学校要认真审核其资质、业绩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应的管理能力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基建招标活动的监督。学校监察部门应派出监察员参与招标活动,对招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市教委将对学校的招投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严格依据《
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合同管理办法签订有关合同,可依据实际需求提前进行合同评审,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规范建设工程中的行为。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生产责任书。
八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工程建设管理保障体系。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的监督和服务,积极协助各有关单位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安全、质量、功能、工期、成本”五统一原则,确保建设工程高质量、高标准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严格落实工程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对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普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巡查与驻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完善施工过程中造价控制管理。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纸、开工报告和施工合同组织建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程序,对确需变更设计方案或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学校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时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