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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施工及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应当制定相应制度,重点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安全员等人员的到位及工作状况。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和安全监督等行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当限期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专人负责,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九 配套市政工程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依据校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道路和水、电、气、热、信等基础设施规划。应当依据基本建设、大修进展情况定期更新学校的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总图。
  第四十一条 在项目开工之前,对涉及到的市政道路和水、电、热、气的容量及电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学校应当在其前期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及时主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市政设施建设与学校建设项目同步进行,确保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投入使用。

十 建设工程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发展改革委的经费拨款、教育事业费中基础设施改造类项目经费和学校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对于市发展改革委的经费拨款,按照《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京财经二〔2003〕305号)文件进行资金管理;对于教育事业费中的基础设施项目经费,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办理办法(试行)》(京教财〔2011〕]28号)文件进行资金管理;对于学校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参照以上两个文件进行资金管理。市教委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用款计划、会计核算,以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设有专门的基建帐户,做到基建财务独立核算。从事基建财务管理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要确保专人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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