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的通告
(2011年通告第7号)
根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4号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规范北京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工作,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水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公布执行。
本通告自2011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
根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4号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规范北京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工作,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简称中心城区)内除封闭式小区、单位自管区域和收费路以外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适用本办法。以上范围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在建成后,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移交市城市照明管理部门统一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条 工作职责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道路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辖区道路照明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照明设施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并负责协调监督工作。
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受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接收、验收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资产移交后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