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移交前设施安全运行维护职责,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并按照本办法积极做好移交工作。
第三条 移交时限
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照明设施,应在竣工后按照移交办法办理移交手续。
对于重要地区的道路照明设施,如果照明设施已完工、符合《北京市道路照明规划》及《北京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要求、运行正常、可提供移交后运行维护的必要条件且移交文件和资料齐全的,可按程序先行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一年内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赔偿。
第四条 移交条件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时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运行正常。
2.移交设施符合《北京市道路照明规划》、《北京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相关要求。
3.可提供移交后维护、运行的必要条件。对于非标准设备,须提供不低于设备总量10%的备件。
4.可提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产权移交证明,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规划批准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工程竣工图、工程测绘图、地理信息测绘数据等)。
第五条 移交程序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符合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应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移交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将移交申请提交给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并按要求准备所需文件和资料。
2.市路灯管理中心受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委托,审核移交条件,核查移交资料,现场初验设施情况,填写《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验收意见书》。
3.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意见,整改存在问题,市路灯管理中心对整改后项目进行复检。
4.对于符合移交条件、移交资料齐全的项目,市路灯管理中心将验收合格项目的《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验收意见书》报送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5.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验收意见书》,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签发《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通知单》。
6.市路灯管理中心根据《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通知单》,与建设单位签订《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资产移交协议书》,按照协议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7. 移交后的道路照明设施的电费、运行、维护和改造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计划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