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草原火灾;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6)需要国家、自治区支援扑救的。
4.1.2 Ⅱ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即7.5万亩以上12万亩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5)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
(6)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火延边境蔓延2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对我国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
4.1.3 Ⅲ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即1.5万亩以上7.5万亩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5)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6)境外草原火距国界线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国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
4.1.4 Ⅳ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即150亩以上,1.5万亩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程序及响应工作
各县(市、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制订和完善本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Ⅰ、Ⅱ、Ⅲ、Ⅳ及Ⅳ以下草原火灾作出符合本级预案条件的积极迅速的应急响应。
4.2.1 Ⅰ、Ⅱ、Ⅲ、Ⅳ级响应程序